二审判了!成都七中胜诉_职业教育_bob(中国)平台官网登陆_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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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了!成都七中胜诉

来源:bob平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26 2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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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日马上就要来临。4月20日,川渝两地高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地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

  据悉,2020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867件,审结16007件。曾引发关注的成都市第七中学(下称“成都七中”)诉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下称“冠城七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当年典型案例,该案中,冠城七中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败诉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

  日前,成都商报教育发布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

  冠城七中曾在官网的“学校介绍”栏目中称,“让更多的孩子在家门口享受七中优质教育”“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

  此外,冠城七中网站上还有多篇文章提及了“(该校)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家长‘折腰’”、“ 冠城七中与七中实验是一家人,都传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优良传统”等内容。

  同时,在冠城七中校门右侧的招生接待处墙上介绍文字包含有“相约七中享受成功”“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成都七中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是一所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学段的寄宿制学校,招生规模为4000人”“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秉承成都七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的教育思想”“再造一所成都七中”等内容,包括冠城七中宣传资料上也印有如“七中的一切尽在其中”“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办学理念与成都七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一脉相承……”等内容。

  对此,成都七中认为,成都七中与冠城七中之间有竞争关系。双方都属于开展教学服务的学校,成都七中属于百年名校,在国内外教育界享有盛誉,冠城七中属于新办学校,其进行不实宣传,故意混淆与成都七中的关系,让人误认为与成都七中有特定联系,达到招收到更多更好生源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整个四川教育市场的秩序。

  并且,成都七中与冠城七中之间并无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无任何历史渊源,亦无任何联系与交流。冠城七中在其宣传用语上多次提及成都七中,目的是误导公众对其办学背景、教学管理的认知错误,属于不真实的宣传。

  冠城七中的宣传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法院认为,本案中,冠城七中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为全日制小学及普通初中学历教育,成都七中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为高中学历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正常的情况下为次序递进的教育阶段,且两者同属于开展教学服务的学校,因此,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存在市场之间的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鉴于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并未开展合作办学,且冠城七中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成都七中存在品牌授权或许可使用关系,则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混淆学校渊源、两者关系及商业评价等,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结合成都七中在案涉地域内的影响力,冠城七中的宣传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冠城七中的建校渊源、背景情况、教学管理评价等造成误认,并直接引发相关公众认为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在办学主体、教学资源、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特定联系。而冠城七中的不实宣传行为,因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从而应当被认定为法条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值得注意的,本案中,冠城七中曾辩称其由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经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同意使用相关名称宣传介绍,而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与成都七中有合作伙伴关系,则成都七中明知且同意冠城七中的相关使用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领办并非法律概念的品牌授权或许可使用,不能证明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存在合作或授权使用等关系;即使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有投资关系或合作办学,且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与成都七中有合作伙伴关系,但不代表冠城七中当然取得“成都七中”的品牌许可及授权使用,亦不代表冠城七中合法享有在宣传陈述中表明了自己与成都七中存在或者建立关联关系的权利。

  四川高院认为,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同属于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成都七中是一所全国著名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全日制完全中学,是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面先锋旗帜。学校在学生综合素养培养、课程改革、拔尖创新人才基础培养、推进教育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成果卓著。作为一所百年名校,建校历史悠远长久,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优质的教育资源造就教育界的成都七中品牌。为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并且,成都七中的营业范围为全日制高中学历教育,冠城七中的营业范围为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冠城七中和成都七中虽处于不同地域,但随着城市扩展以及交通发展,二者所处的眉山、成都两地地缘相近,和公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不同,冠城七中作为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在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学费收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家长或学生通常会依据学校的声誉、教学管理、师资等做出合理的选择,学校因此获得相应的收益。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冠城七中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中,冠城七中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成都七中存在合作办学,或存在品牌授权和许可使用关系。然而,冠城七中在宣传用语中,对其建校渊源、教育服务品质、商业评价、招生宣传等方面使用的大量用语都在向社会公众隐喻其与成都七中的建校渊源和教学品质等关系。由于成都七中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冠城七中的不实宣传极易使相关社会公众对冠城七中的建校渊源、背景情况、教学管理评价等造成误认和混淆,因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四川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成都七中的声誉、品牌知名度、被控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维持的时间及影响区域、以及成都七中为维权而公证取证、委派律师出庭等因素,酌情确定成都七中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以及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并无不妥。与此同时,由于冠城七中的不实宣传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与成都七中的关系,对成都七中造成不好影响。一审法院根据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判令冠城七中在其官网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此消除给成都七中造成的不良影响亦无不当。

  最终,四川高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冠城七中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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